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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后孩子撫養權
    離婚后孩子的撫養權是很多離婚夫婦需要面對的問題。離婚后孩子的撫養權歸哪一方可以分為孩子兩周歲以上和孩子歲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以及孩子十周歲以上這幾種情況。
    離婚后孩子撫養權

    離婚后孩子的撫養權歸誰

    1、根據《婚姻法》的36條和37條規定的原則,解決離婚孩子撫養問題應從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2、一般情況下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3、如果分娩一年后離婚,對于哺乳期內的孩子,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4、哺乳期后的孩子,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法院根據孩子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5、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支付撫養費。

    在離婚訴訟中,很多父母會對孩子的撫養權進行爭奪。撫養權方面,要按照那一方的撫養對孩子成長有利原則,法院確定撫養權時會綜合考慮孩子現在的生活狀態、夫妻雙方的工作收入及道德方面及孩子是否一直由一方父母在撫養等因素來判斷。法律根據不同的情況,對孩子的撫養權歸屬問題有不同的處理規定,常見如下:

    1、協議處理

    (1)離婚家庭的孩子隨父方生活還是隨母方生活,可以由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協商決定。

    (2)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應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關于孩子隨哪一方生活。

    (3)在離婚之訴中,如果雙方就孩子撫養問題達成協議,一般法院會尊重其協議。

    (4)但是雙方協議由父方或母方撫養孩子對孩子正常生活有嚴重不利的除外。

    (5)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孩子的,應該尊重雙方協議。

    2、孩子不足兩周歲

    兩周歲以下的孩子,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孩子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孩子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孩子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3、孩子在兩周歲以上

    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孩子,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孩子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孩子,而另一方有其他孩子的;

    (4)孩子隨其生活,對孩子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孩子共同生活的。

    4、孩子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

    (1)父方與母方撫養孩子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孩子與其共同生活。

    (2)孩子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孩子照顧孫孩子或外孫孩子的,可作為孩子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孩子在十周歲以上

    (1)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孩子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孩子的意見。

    (2)在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孩子,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

    (3)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孩子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孩子的個人的意愿。

    (4)但是這并不是說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孩子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孩子的條件時,才考慮孩子個人的意見。

    (5)男方要求取得孩子的撫養權可從其收入較高,有撫養能力和孩子單獨隨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孩子照顧孫孩子的理由來爭取。

    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條件有哪些?在離婚案件當事人低齡化的趨勢下,夫妻雙方離婚時子女年齡普遍都比較小。近年來,撫養糾紛案件逐年增多,其中以變更撫養權糾紛案件的上升幅度最大。

    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后由于工作或生活條件發生了重大變化,而提起變更子女撫養權訴訟的案件。歸納起來,大致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原撫養方外出工作、生活,難以照顧子女

    原來取得子女撫養權的當事人,離婚后為了維持生計,不得不長期在外地工作和生活,但這些子女的戶口并沒有隨撫養人遷移到新的工作和生活地點,導致子女無法在撫養人新工作或生活區域內的學校就讀,而仍留在戶籍地繼續學業。這樣,撫養人實際上難以承擔起照顧其未成年子女的責任,為了使其子女得到家長良好的關心和 照料,原撫養方便向法院提訴要求變更子女的撫養權。

    2、無撫養權一方移居香港或國外,要求子女隨同生活

    中國居民移居香港、北美、澳洲等地區的情況增多,原來無撫養權的一方當事人因為將要移民到經濟相對發達的國家或地區,要求子女隨同生活,希望小孩能獲得較好的學習和生活條件,而起訴請求變更撫養權的案件也有所上升。

    3、原撫養方因經濟困難、失業或患病,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據統計,在離婚案件中,雙方當事人的婚姻存續時間在8年以下,離婚時子女年齡在6歲以下的比例超過80%。 對于這類案件,考慮到子女尚年幼、讓女方撫養較為合適的實際情況,法院一般都傾向于把小孩裁判由女方攜帶撫養。但隨著子女的成長,子女教育、醫療等所需撫養費用越來越大,不少原來取得子女撫養權的當事人,更因失業、患病等原因,經濟條件發生了改變,已無力繼續承擔子女的撫養費用。

    有的孩子從小是跟隨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長大的,這樣的夫妻離婚后都可以有爭取孩子撫養權的權利。但是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能力照顧孩子的,并且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幫助撫養孩子的,可以作為優先條件來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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